在此,我们将详细阐述以下两点:
首先,若夫妻中的一方于事发之后认同并同意以此行为产生了债务,或者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其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这些都归类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如果此段婚姻关系终结,那么,这部分债务无论如何,都需要让另一方来承担责任。
其次,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负债,这并不被视为夫妻之共同债务。
因此,倘若这段婚姻关系宣告结束,另一方是无需对此种状况下产生的任何负债进行承担或者负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