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处以附加
有期徒刑的情况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问题,我在此明确指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须从
假释之日起开始进行计时,且在
拘留期内,其效力自然而然地实行于
主刑的执行过程之中。
然而,对那些被判定为
死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们,理应剥夺其终身的政治权力。
并且,在
死刑缓期执行被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之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需相应地变更为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之间。《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