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劳动者需终止或中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先行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并进行妥善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而对于尚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就可。
不论用人单位的领导是否对此签署同意意见,劳动者在预先通知的时间期限结束后都有权选择离开原来任职的公司。
在这方面,如果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履行有关程序,劳动者有权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或是申请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首先,当事人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予以受理还是拒绝受理这个案件;
再次,仲裁机构会在决定受理该案之后的七天之内组建好仲裁团队;
最后,仲裁团队在开庭前五天将开庭的具体日期、地点以书面形式告知给当事人,若当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开庭,也可以在开庭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