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询问之际,实施强制措施并非必要条件。
对于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性手段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在犯罪嫌疑人人身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内指定的地点或者其居住地进行讯问,但必须向被告人出具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适当证明文书用以证实其合法地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