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通常情况下,离职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失业者,可向失业保险基金申领失业保险金:
其一,在辞职之前,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
其二,非出于某人自身意愿而导致失业;
其三,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备案,并且具有求职意向。
同时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内,失业者有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代替失业者负担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需注意的是,该项费用并非由个人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