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参与者提供赌博活动场地但自身并不直接参与此种行为的,即符合中国刑法所定义的“开设赌场罪”。
具体的量刑准则如下:
(1)已经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将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制裁,并且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2)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被判处长达五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依旧要履行罚金处罚。
所谓“开设赌场罪”,指的就是那些包揽大权,为他人提供且在自身控制之下赌博活动场地的行径。
无论这类赌场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都不会影响到本罪名的确认和适用。
此外,以盈利为主要驱动力,在电脑网络中搭建赌博网站,或者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商,接受赌客的投注等行为,也是被视为实质意义上的开设赌场行为。
与此相对应的是,开设赌场罪为典型的行为犯,当行为人实施了此类违法行为之后,便应当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