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下特定情况所引发的关于提高抚养费用请求,原告或被告均无法予以反对:
首先是原先明确规定的抚养费严重缺乏以维系原告在事实生活中的基本需求;
其次因为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病或者学业问题,实际接受的养育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本分配额度;
再次若有其他正当理由使得抚养费用必须提升,也应予以支持和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