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中,我们认为并不符合标准债务重组原则的情况包括:首先,债务人在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日常状况下,将其转化为股权;
其次,指当债务人面临破产清盘时所实施的债务重组行为,该类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破产清算操作;
再者,如果债务人实施了结构调整,即涉及到内部组织重构或人员变动等方面而并非单纯的债务重组,那么也不应被认为是寻常意义上的债务重组;
最后,若债务人仅仅通过高息融资来偿还旧有的债务,这实际上是新的借贷行为和旧债务对冲之间的双重过程,并未在本质上改变旧债务的归还条件,因此亦不应视为典型的债务重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