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妊娠期间,雇主不得擅自调动其工作。
调岗必须经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同时务必要以女性职工权益保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若孕妇因不胜任或者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时,雇主应酌情减免其劳动负担,改进相关的工作环境,在此基础上去调整其岗位,并安置她进行其他劳动。
同时,单位亦不可将孕产期女性安排至国家明文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以及怀孕期不可从事的工作中去。《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