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前债务应归属于个人债务范畴。
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前所背负的个人债务,其实质上构成了其与债权人之间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因为该债务仅源于其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一特殊主体间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只能就此项债务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主张,而不得在债务人缔结婚约之后向他/她的配偶进行追索。
然而,若夫或妻在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在此期间,婚前所负债务已经成功转化为了婚后夫妇共享的财产或者已经构成了他们共同物质生活的条件,那么这时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便可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