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行政处罚决定可由特定行政机关进行实施,包括通过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以及通过委托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等途径。
然而,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执行处罚措施。
这是因为行政处罚,顾名思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力的保护下,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减少某些权益或者增加额外义务的措施,以此作为惩戒手段,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具体而言,国务院或者经过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授权某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利。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涉及到人身自由受限的行政处罚,此类权力只能专属于公安机关。
换句话说,如果选定的行政机关并无作出人身自由受限性质的行政处罚权利,那么它就无法实施这类处罚。
另外,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电台、电视台有权通过广播宣传来警告、通报批评公众。
行政机关则能够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手段进行处罚;
甚至可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企业的资质等级、甚至于吊销许可证件;
对于在生产经营领域存在问题的企业,行政机关还能限制他们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或者责令它们停工停业、或者强制关闭、亦或是限制他们参与该行业的发展;
此外,行政拘留也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
最后,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比如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