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作为配偶的您可能需要为配偶所背负的债务负责。
严格地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配偶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之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种情形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若有相关债权人能够证实上述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具有基于夫妻双方面的共同意愿支持的话,则另当别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