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倘若双方未另行作出明确约定,则该部分补偿金倾向于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依赖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产生的回报,以及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等等,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协议,否则上述收入皆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