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权的侵犯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我们通常理解的经济性质的纠纷范畴,实际上它应被归类于人格权领域内的矛盾与纷争。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并且法定的多项权利的综合体,它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等多方面内容。
相反地,典型的经济纠纷大多指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引发的疑义或者涉及到其他实际财产权益的冲突和纠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名誉权虽然同样存在于人格权的立体框架内,但本质上,它并不能被视作某种特定的财产利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人格尊严维护机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