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资格认定中,几个需要注意的出资瑕疵情况包括:
1)未能全额出资,具体指首次出资少于20%或者未在两年内缴纳剩余的80%;
2)出资评估价值失误,即当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出资时,其评估价高于实际价格;
3)虚假出资,即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某些股东看似已付款项但实际并无支付;
4)抽逃出资,即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原本的投资款收回却依然以股东身份出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