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义务中规定的财产继承方式,通常来讲,处于同等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将遗产数额以相同数量进行分配。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配偶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都应视为第一顺位的合法权益人,理应追求平等、公正地进行分配;
但倘若经继承人之间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且获得同意,其实并不用拘泥于平均分配这一模式。
当同一顺序的众多合法权益人都具备相似的发展水平时,继承人们既可以实行平均分配的措施,也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进行遗产分配,只要他们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共识,便可用不均衡的方式对待被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