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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是否必须具备立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是否必须具备立遗嘱能力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2024-04-11 13:05:23 已帮助18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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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是否必须具备立遗嘱能力
立嘱者在设立遗嘱方面,应当具备特定的“立遗嘱能力”,这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权利,从而能够行使设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合法处理的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遗嘱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依照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那些具备充分民事行为能力者(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完备的自然人)才拥有设立遗嘱的权利与资格,也就是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则无法行使设立遗嘱的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遗嘱能力。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遗嘱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否则,他们将不能够亲自设立并签署有效的遗嘱文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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