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民法典》,我们理解探望权的法定权利持有方主要为离婚之后未被允许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母亲,即父亲或者母亲,而爷爷奶奶在法理和律例上,实际上并不拥有此类权利。
当《民法典(草案)》在历经修订时,尝试在其中添加了关于爷爷奶奶的探望权条款,然而,在最终定稿并施行之际,有关“隔代探望权”的部分却被删除了。
这也显示出,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干预极为有限。
但我们必须承认,适度的“隔代探望”对未成年人而言,可以带来更多来自家庭的关护与温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