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具备如下五点佐证材料,我们便可确认商品为伪劣产品。
首先,关于检验报告方面,此类报告包括了质量监督机构及商品制造商各自出具的检验报告。
通常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只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样送检,无论是来自质量监督机关的检验报告,还是来自商品制造商的检验报告,只要报告中所述"送检商品不符合标准或系假冒产品"的结论能够得到充分证实,这均可视作确定伪劣产品的有力证据。
然而,当工商执法人员依据商品制造商的检验报告来判断商品质量时,我们务必对此进行严谨审查,以防商品制造商因受到不正当利益驱使而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其次,对于上级工商监管部门的检查通知而言,现阶段,绝大多数企业已经高度重视自身产品的维护权益工作。
一旦企业在市场中发现存在仿冒自家商品的行为,他们会立即向本地工商监管部门提出举报。
一旦上级工商监管部门核实举报内容无误,他们将会在必需的时候作出检查“通知”,要求下级单位对涉及到的问题商品进行具体处理。
在此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只要能确认涉案商品即为“通知”中提及的问题商品,则可直接认定该商品为伪劣产品。
再次,涉案商品的包装、装饰等与正品显然存在的不同之处。
由于制作工艺和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伪劣产品的包装、装饰往往会与正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因此,执法人员只要将两种标识(物证)加以妥善保存,并指明两种标识间存在的明显区别,这就能充分证明该商品为伪劣产品。
第四,现场检测报告。
目前,许多工商监管部门已配置食品快速检测箱,部分经济状况较好的区域更是配备了检测车等先进检测设备。
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对某些可能存在问题的涉案商品可以使用这些装备进行现场测试,而所得出的检测结果,无疑就是判定商品是否为伪劣产品的直接证据。
最后,在面对一些案值较低,违法情节相对轻微,以及涉案商品的包装、装饰等与正品标识差异细微,从而导致工商监管部门的检测设备不能进行现场检测,抽样送检也无太大价值的案件时,如果在对涉案关键人员展开问询时,有两位或以上的人员主动承认涉案商品为伪劣产品,那么这类证据同样也是判定商品为伪劣产品的直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