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纸杂志上发布的抓拍照片,倘若未获得相关权益人的授权,将被视作侵犯其权益之行为。
作为一个自然人,每个人都拥有关于自身肖像的权力,包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创作、使用、展示或允许其他人对其肖像进行使用权。
若无得到肖像权拥有者本人的明确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制作、使用、传播或许可他人利用该肖像。
同样地,未经肖像作品权利人同意,不能通过发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形式来使用或公开他们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