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订立之合约,除纯粹为了获取合法权益或与他们在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方面相吻合的合约之外,其余均属于效力尚未确定的合约类型。
在获得法律代理权限之人的明确授权或承认之后,这类合约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若法律代理权限之人未能作出任何表示,那么应当被视作其已拒绝对该等合约进行追认为止。
至此,该份合约即从成立开始自动失去其法效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