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在市区内进行迁移时,即意味着公司与员工之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因素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
若员工无法适应公司新址所提供的工作环境,导致其选择不再履行相应的合约义务,进而致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解除的话,那么,对于此类情况,企业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示慰问。
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度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按照一个月的工资额度进行支付给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