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满之日起,不应再有延期之说。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同一用人机构与同一劳动者之间仅允许达成一次关于试用期的协议。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涉及到试用期条款时,任何为期延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此外,用人单位对于那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达到录用要求的劳动者,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选择保留该工人,但在此种情况下,不再享有加*额外工作条件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