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分居阶段的夫妻亦应视为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若某一方在此期间承担的债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则可视其为婚姻共同债务:首先,借款协议需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虽只有其中一方签字但得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达成了合同上共同的意愿表达;
其次,当债务是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时,这笔债务亦可被认定为婚姻共同债务;
最后,若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双方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那么此项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