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父母实行婚前购房政策,即在儿女步入婚姻殿堂前为他们购买房产,则此类出资应视为已赠予给子女本人,并不关联于子女日后的伴侣。
其次,若子女成婚后,由父母为其夫妇提供房款支持,此类出资应被视为父母对子女及伴侣双方的赠予,当子女面临离婚决定时,这部分财富将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分配。
再者,若父母选择在子女结婚后为他们购置房产,且同时父母明确表达出该屋只赠与其子女,那么此房产便会成为子女个人所有物,不列入夫妻共享财产范围内,并不能参与到子女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