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亲无力偿债时需否由其女儿负责清偿的问题,应依实际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假如父亲由于种种原因已经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法院裁定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他的女儿已依法成为其
法定监护人,这时则产生了女儿替代偿还父亲所欠
债务的义务。
反之,如父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当肩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受现实的结果,因此他的女儿并不具有为父亲偿还债务的职责。
再者,假设父亲不幸离世,那么他的女儿作为合法的
继承人,在完成
继承父亲遗产的过程后,须承担以遗产价值为上限的
债务清偿责任。
至于超出这一范围之外的债务,女儿便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女儿如果选择放弃
遗产继承权,则不必为此付出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然而,女儿如果自愿决定为父亲
清偿债务,法律对此亦不会予以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