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的偿还顺序如下:
首先是破产企业对其员工应支付的工资和医疗保健福利、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等款项;
其次是应该划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最后是根据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需要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个层面是指破产企业拖欠的除了上述各项费用之外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所拖欠的税捐。
第三种情况是普通的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