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从收养关系确立之日开始起,无论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还是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地位,都应当按照该法律中有关亲子关系的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和约束。
换言之,收养关系一旦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责关系将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责关系等同对待。
在此基础上,养父母对于养子女具有承担抚育教化责任的义务;
反过来,养子女对待养父母也应承担赡养、照顾以及帮扶的义务。
若养父母未能切实履行自己承当的抚养义务时,无论他们的子女是否仍处于未满18周岁或仍无法独立生活的阶段,都有权向其父母索要必要的抚养费用;
同理,成年的养子女如未能尽到自己的赡养职责,致使他们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生活困难之际,也同样有权寻求成年养子女的援助,以此获得必要的赡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