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在婚姻开始之前还是在婚姻出现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双方共同分担住房的首次支付款,并进行后续的贷款偿还时,这些资金和房产就被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2.假如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房子的首期付款,并在婚后与另一半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尽管房屋选购完成之后被登记在出资支付首付的那一方的名下,但我们必须指出,将这类房产全部归为夫妻共同所有或仅仅归属一方作为个人私产,都是有失公允性的做法;
实际上,此类房屋是由属于婚前各人财产部分的初次支付款以及属于婚后共有财产部分的偿还房贷组成的复合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