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改制和企业破产之间的差异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阐述:
首先,它们所涵盖的内容并不相同。
诸如,企业破产改制乃是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充分且及时地处理好相关职工的生活需求、就业安置及社保福利这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实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式。
至于企业破产,则又称作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资不抵债之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裁定其破产,从而依据破产程序如期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
其次,二者的性质有所区别。
所谓企业破产改制,它指的是企业为谋求更良好的发展前景,所进行的深层次体制改革活动。
而企业破产,本质上属于司法程序,而并非行政行为。
第三,针对员工的安置计划也是各有差异的。
当企业实施破产改制时,可能导致员工数量减少和生产效率提高,同时员工的身份也可能因此产生变化,这样员工便具备了商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资格,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除此以外,员工依然享有自由选择是否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的权力。
然而当企业被依法宣告面临破产的那一刻起,终止全体人员的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最后,两者对于债权债务的承担责任方式也不尽相同。
当企业面临破产改制之际,虽说企业法人主体尚存,抑或是有其他法人实体接手,在各方当事人并未就相关事项做出任何与之相悖的约定之时,原本属于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将自动归属到新成立的公司名下。
但是,若面临企业破产的局面,那么该法人主体将不复存在,原有的债权债务亦将会视为皆已处理完毕,因而无需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