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男女在同居生活中创造和积累下的财富,应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若未能达成有效协议,则可依循我国法律原则,依据保护无过失权益人的精神,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针对同居财产的处置方式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业提议:
首先,在双方同居期间,应制定明确的个人财产约定以保护自身利益。
其次,对于自身购买的物件,务必留下充足可靠的证明文件。
再次,吁请双方对于共同投资购置之物品,建立互相监督的记录制度。
最后,对于同居生活中亲朋好友赠送的礼品,倡导有关赠送者写明“该物品专为某某定制而赠与”的声明文,并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