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童工”即是指未满十六岁,却与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之间建立起劳动关系并参与具有经济收益性的劳动或者进行个体经营的青少年和儿童。
在此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禁止任何用人单位雇佣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这些劳动年龄段的人士被定义为“童工”。
然而,只要年满十六岁,他们便可跻身职场,享受应有的劳动权益,同时,如果一个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身的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他们将被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