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绑架罪在定义上涵盖了多种形式与类型,具体包括:
首先,它要求行为人以索取财物为核心动机,所谓“擒贼先擒王”;
其次,行为人会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被害人,使其无法自主行动;
最后,无论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判定为绑架犯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既犯此罪者,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情节轻微者,则需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执行前款罪行时,行为人故意杀死已被绑架之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之人,导致该人重伤或者死亡,那么行为人必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判,同时还要没收犯罪所得。
同样地,如果行为人为勒索财物而将婴儿或幼儿当做人质进行盗窃,也将会依照前述两条规定予以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