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活动虽然尚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然而基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登记权属证书被视为实现物权变更的重要要件,但并非买卖合同执行的必备前提条件。
在房产所有权尚未真正转移至交易一方手中的阶段,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仅代表了债务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转让行为。
唯有在满足合同成立所需的各项要素后,我们才能够以“有效”来形容这个合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