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劳动者妊娠期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补偿问题上,法律规定按照劳动者在该企业中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需要支付一定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工作年限,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不满半年(即六个月以下)和六个月及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若工作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应视为一年的工作年限对待;
而对于工作时间小于六个月的情况,则需给予半个月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
考虑到实际经济状况,如劳动者的每月薪酬远高于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法律规定对该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应当按照月平均工资三倍来计算,同时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款中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前十二个月内的所有平均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