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将保证金等货币形式交付作为担保措施之用的被告方而言,其在诉讼程序中可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为了将金钱成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动产质押,发生效力,需要遵循如下必要条件:首先,双方务必就此达成书面质押协议,明确表示同意以金钱作为质押品;
其次,质押的金钱必须被明确标识为特定类型的财产,并由债权人妥善保管占据。
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两方面的要求,那么在相应情况下,所提供的保证金即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