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述“童工”,即指尚未达法定年龄,即未满16周岁者,他们在某个单位或是个人经营实体中,与其建立起劳动雇佣关系,开始进行具有经济收益的劳作活动或者个体经营层面的劳动工作。
同时需要我们关注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该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机构招聘使用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而这类行为在法律层面被称为“童工现象”。
然而,当他们年满16周岁之后,便拥有了合法的就业资格,所有年满16周岁并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依赖于自身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