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那些明确标示不可转让的票据,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具有进行质押用作债务担保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债务人或其授权方有相应的权力对上述财产进行质押操作:
首先,包括汇票、本票以及支票这三种形式;
其次,债券和存款单也符合条件;
再次,包含仓单、提单在内的这些可流通财产也可用于质押;
此外,可以被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亦符合条件;
最后,诸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同样允许作为质押物。
值得一提的是,现有的以及预见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也包括在这些可供质押的财产权益范畴内。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特别规定了哪些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具备进行质押的条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