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问题,通常需采取诉讼形式来处理解决,然而若涉及到间歇性精神病患,且后者在尚未处于病症发作状态下具备识别判断自身行为能力的话,则可以考虑由双方自愿达成共识后进行协议形式的离婚手续。
在与患有精神疾病者展开离婚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指定诉讼代理人这一环节。
通常情况下,父母或近亲会被选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以夫妻身份充当第一监护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