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关系结束前所购置的房产,能否进行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针对每个情况妥善处理:
首先,如果购房资金是由恋爱中的一方单方面全额奉献的,那么这个房屋便归属于这位无私贡献者,而他/她的伴侣并不具有任何房产所有权的份额;
其次,若是在婚前通过个人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且在此之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共同承担还贷负担,那么这个属于夫妻联名的房产中,共同偿付贷款的这部分价值将被认定为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另外的一位伴侣享有的权利是根据他/她们实际付出的还贷占总房款的比率来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在特殊情况下,倘若两位当事人就此房屋的分配问题达成了另有的约定,那么我们将会严格遵守这样的约定来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