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承诺具备成立的效力,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规定:
首先,承诺者必须是受要约方;
其次,承诺应该向下发要约的缔约方提出;
再者,承诺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需要和要约中的意旨相符合;
最后,若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段内给出;
反之,倘若要约未对承诺期限有所说明,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依事实情况适时作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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