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拍卖公告并不被视为要约行为。
根据我过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将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公司首次发行股票说明书、各类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各类商事广告与宣传活动、邮寄发送的商品价格列表等共同归类于要约邀请范畴。
这是一种向外界传达自己意愿,以期他人针对自己提出要约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表态方式。
由此可见,拍卖公告作为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其本身并非实体意义上的要约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