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七百三十条之法律规定,若租赁双方对于租期未进行具体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时,则可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补充约定;
如未能达成共识,则需依据合同中相关条款及商业惯例进行确定。
在此情况下,如仍无法明确租期,则应视其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此种租赁关系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合理期限内终止租赁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另一方以便对方做好相应准备。《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