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问题,此类债务若被应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以及共同开展生产劳动和商业经营活动之中,例如用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向老年人提供赡养等等,此种情况下的债务将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之责。
然而,在夫妻分居期间,若配偶某一方借取款项并将其用在了不合法的用途上,如参与赌博活动、吸食毒品、为婚外感情进行高额消费乃至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那么该类债务就应被视为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以下范围:
1、购置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品;
2、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必要开销;
3、对房产进行修缮、购买或者豪华装修;
4、负责抚养子女长大成人;
5、孝顺赡养双方父母长辈;
6、为治疗疾病花费巨资;
7、鼓励家庭成员接受教育再深造;
8、共同投资商业实体企业或是投身股市等金融市场;
9、尽管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行动或私营经济活动,但获得的利润却被投入到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支出中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