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引起劳动合同效力减弱或不成立的问题出现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采用欺骗、威胁或趁人之危等方式,迫使对方在无法完全理解其真实意图的前提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其次,雇主试图逃避其法律责任,限制甚至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任何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条款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