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任何一方实施藏匿、转移、售卖、破坏或耗尽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之不当行为,以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则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此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倘若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破坏或消耗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明知故犯地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意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的分割时,对于该行为人可以采取予以少分或不予分配的处理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