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对于出行限制问题,在此明确指出——不得乘坐飞机、软卧等交通工具;
住宿方面不宜选择星级宾馆等尊贵场所进行高额消费;
房产购买、车辆选购及高级写字楼租赁等事宜亦不予以支持;
同时需注意,子女的教育环境也不应选择高消费类型的学校,出行旅游等活动也应适当加以节制。
而所提及的“限制高消费”,正是针对那些人们超越自身常规消费水平,甚至近似于奢侈浪费,努力追求高端消费的现象,通过法规或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得以实施。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有效履行法律文书上明确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有权对其实施限制出境,并可选择性地通知相关单位协助落实此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