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配事项,应该全面考量各种相关要素:
当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时,在此同居期内,双方所各自获得或者购置的财产,应视为共同拥有的一部分;
而在此期间,其中一方向他方无偿赠送的个人财产,则可以参照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处理分析;
此外,应当合理、妥当地对关注女性及未成年子女权益这一原则给予特别的重视。
同样地,如果在解除非法同居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在此共享生活期间身患严重疾病且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的情况下,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给予其适当的关照和优先权,或者由另一方赋予其一笔一次性的经济援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