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伤害索赔金额的确认,主要应依赖以下各方面的重要参数予以衡量:
首先是加害方的过错过失程度,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然后是危害行为发生的环境、场所和行为表现形式等诸多细节情况;
接着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影响与后果;
之后考虑的是加害方在事件中所能获取的直接利益状况;
再者,是加害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经济实力与支付能力;
最后,还需纳入考虑的便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社会中等生活标准以此作为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