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假合同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坐牢的法律责任。
1.在涉及到虚假合同的问题上,造假者极有可能触及合同诈骗罪的底线,进而遭受刑事惩罚;
2.“伪造”这一词汇,其含义是指制造出一份完全虚假的文件,而非仅仅在真实的文件之中添加虚假的内容。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不应当视作“伪造”:(1)在撰写相关资料过程中所引入的虚拟情况,并不符合“伪造罪”的定义;
(2)从广义角度来理解,“伪造”的范畴主要涵盖伪造债券、伪造遗嘱、伪造契约以及伪造银行钱票等行为方式;
(3)一旦某人或某企业实施伪造上述任一类型的假文件行为,那么他/她就将分别构成涉嫌债券伪造罪、遗嘱伪造罪、契约伪造罪或是银行钱票伪造罪等相应的罪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合同诈骗罪,其构成要素如下所述:1.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也就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有效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与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非常明确,即为公共财产与私人所有的财产;
2.该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于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当中,虚构事实或者刻意掩盖真相,从而诱导对方当事人误入陷阱,骗取他们的财物,且数额需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够构成犯罪;
3.尽管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是单位实体,但无论是普通个人还是任意企业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罪犯;
4.该罪行在主观层面上,表现出的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心态,且还需要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企图才能被认定为具备犯罪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